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依据事故等级,对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中国建筑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追究事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等。 责任追究方式: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约谈 有下列情况之一,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年度内亿元产值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