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