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事件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 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5. 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三)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人员或相应负责人,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2. 在外人员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安全管理部。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