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总规程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员工凡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或设备、设施,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条新工人及外来实近平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教育后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生产设备。职工休息、脱岗在三个月以上或换岗,需重新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电气、起重、车辆驾驶、压力容器、焊接(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有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厂内培训确认后,持有效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所有员工在公司内应穿着工作服;进入车间作业场所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员工的长发要束进工作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领带或围巾应置于外衣内;不准穿脚趾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禁止在车间内追逐、喧哗、打闹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