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爆炸和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交通事故;被盗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2.管理内容 2.1 事故报告 2.1.1发生安全事故或内部治安案件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部和公司主要领导。 2.1.2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财产、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报告。 2.2 事故报告范围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依据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报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a) 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