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杭州市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义和隐患分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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