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