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