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技术规定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者方可工作。 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精神病、聋哑、色盲症等)。 3、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触电急救法。 4、非电气工作人员禁止随意拆除、安装、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5、凡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和改进必须经电气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施工。 6、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和电线金属护管,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措施,其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避雷器、避雷针不得超过10欧姆。 7、行灯和车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24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严禁用220伏的电压拉临时行灯。 8、高压开关柜必须有可靠的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停电时,严禁带负荷拉闸)。 9、禁止在本单位所不能控制的线路和设备上工作或装设临时接地。 10、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带电作业,在低压回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雷雨天停止在室外带电作业。 11、停送电及检修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的有关规定,定出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