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4职责和权限4.1 安全部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4.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5工作内容5.1公司总经理对各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5.2各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