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 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