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机、运、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各部位分管的巷道发生冒顶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均按公司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采煤、掘进、巷修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程措施施工,造成不安全隐患,被停头、停面的,每停头(面)一次,罚该头(面)200元,并罚该头(面)现场班长以上领导各50元。3、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少一处,罚单位队长、施工员各50元;设施不齐进行施工或设施齐全不使用的,一次罚现场责任人50元,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4、井下电气设备失爆,除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同月同一单位出现三台件设备失爆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5、运输队不得安排刹车不灵、无刹车、照明不齐、警铃不响、无押车工的电机车运行,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罚。电机车司机发现上述情况时不得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6、严禁用皮带、刮板输送机运送物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