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603140 上传时间:2018-10-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柳州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柳州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柳州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柳州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柳州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柳州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结题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柳州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均应进行结题,可采取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项目验收两种形式。第三条 对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按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2、。对进行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为保证柳州市科技成果的产出,原则上要求“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类项目完成后均 应申请科技成果 鉴定。对确实不具备条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书面说明,报市科技局核准后采取项目验收方式结题。其它计划类别项目可酌情采取科技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两种形式结题。已进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不再另行组织项目验收。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第六条 验收工作必 须坚持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注重质量、讲- 1 -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

3、章 结题申请及审批第七条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申请。第八条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6 个月内不能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结题申请,延迟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 6 个月。未经批准逾期超过 12 个月未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予以中止并通报,记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且 3 年内(自逾期次年算起)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第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调整的,由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最终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结题。第十条

4、申请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项目验收的文件和资料。市财政补助经费项目还应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含科技经费财务核算明细复印件)等财务资料,补助经费 80 万元以上(含 80 万元)的项目,需提供具有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具体要求视不同计划类型项目而定)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合同书(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应附上市科技局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2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五)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试验数据及图表、分析测试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合同约定要

5、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六)加盖财务部门印章的项目经费决算表(含科技经费财务核算明细复印件)。市财政补助经费 80 万元以上(含 80 万元)的项目,还需提供具有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七)项目验收证书初稿。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应当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应当打印、装订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

6、,视同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准:(一)完成任务不到 85,或关键考核指标未完成;(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更改合同的研发任务、考核指标等;(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五)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财政补助经费80 万元以上的项目未进行专项审计的;(六)超过合同规定期限 6 个月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3 -第三章 验收组织管理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总结验收两种。市科技拨款 10

7、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应进行会议验收;软科学研究项目、市科技拨款 10 万元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总结验收的方式。同时获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已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部门验收的,只需通过对市科技拨款的财务审核(应提交的财务资料参见前述第十条),并提交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材料备案,即可直接办理项目验收证书,不再另行组织项目验收。会议验收:指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现场考察(测试)、质询和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总结验收: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

8、见并作出验收结论。第十七条 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市科技局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聘请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 59 名(单数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与验收组的工作。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真严谨,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 - 4 -(三)了解掌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

9、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应当在确定的验收会议日期前 5 天送达验收专家组专家。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由专家组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二)项目实施效果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三)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四)项目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项

10、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项目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六)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数据的真实性;(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项目验收不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作评价。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 通过验收”、 “暂缓验收” 、“不通过验收”3 种。其中, “暂缓验收” 为过渡性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5 -第二十三条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验收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材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暂缓验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一) 完成任务不到 85%,或关键考核指

11、标没有达到;(二) 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已无科学性或实用价值;(三)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 擅自更改合同的研发任务、考核指标等;(五)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六) 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第二十四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 3 个月内,针对 存在的问题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 视为不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的信誉度将作为今后 3 年内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参考。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审核颁发项目验

12、收证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证书的相关手续,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一份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档案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第五章 法律责任- 6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等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科学技 术保密规定” 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柳科字200519 号文)同期作废,之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