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