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999 年3 月2 日国土资源部第4 号令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以下称“ 办法”),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 年11月1 日国土资源部第392 号文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以下称“ 通知”)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以下称“要求”),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及具体规定,同时也使该项工作成为工程建设中必须进行的一项前期工作。该项工作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同时有着明确的目的性和独特的内涵,在电力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中陆续开展也仅3 年。我院为电力勘测单位中较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已完成二十余项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工程的实践证明:不准确理解该项工作的内涵,将难以恰当地指导和实施该工作。现结合我院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体会和经验教训谈几点认识,与同行探讨。 1 评估的目的、作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