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基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监察机构,完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报基建安委会所属安全监察机构(安质部)备案。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