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化铁路劳动安全措施 一、通用劳动安全措施 第1条 自接触网设备第一次受电开始,在未办理停电接地手续之前,所有单位、部门及人员均须按有电对待。 第2条 在接触网支柱等危险设施、设备及区域,有关单位必须涂刷或设置“有电危险”、“禁止攀登”、“切勿靠近”等警示标志。 第3条 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生产作业工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第4条 在电气化铁路车站、区段,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体,下同)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相连部件接触,不得在接触网及支柱上搭挂物品、攀登支柱或在支柱旁休息,不得登上机车、车辆顶部或通过顶部翻越线路。发现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品时不准接触;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10米以外并对该处进行防护,立即通知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5条 除供电段等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件、使用的工具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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