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硕嘉湾露天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防洪防排水、运输、.、火灾、边坡和其它。 2、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及各施工队负责人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