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管理制度 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5、开采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米。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