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21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