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与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防火防爆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条火源管理 1、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严格控制在易燃场所的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如一定要在区内动火,则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动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动火。 (4)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2、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生产岗位、储罐区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品时,不得抛、拖和滚动,所有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条火灾危险性分类 1、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甲类的有: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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