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包括开放炉、半密闭炉及密闭炉)电石炉的电石生产。 第二章 物料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为保证产品在贮运、包装和使用中的安全,必须严格控制原料中的硫、磷总含量,使产品中硫、磷含量符合部颁标准。 *第三条电极糊质量应符合冶金部部颁标准(YB281378)。 第四条室内贮存电石,必须装在桶(贮槽)内。应保持厂房的干燥和通风良好,其地面应选用不易产生撞击火花的材料。 第五条应尽量避免露天贮存电石,如实属必需,应存放在高于地面二百毫米以上无积水的平台或架子上,码放牢固,并遮盖好。露天贮仓应有防雨措施,严防进水。 第六条在搬运桶装电石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跌落和进水,搬运人员不准站在桶口的正面。 第三章 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第七条主要安全技术指标 1、保安氮气含氧量2; *2、贮存电石设备内乙炔含量0.5 3、操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30毫克/米3。 第八条必须在石灰窑顶装设烟罩、排气管、平台和栏杆等可靠的安全设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