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备品备件、应急装备及贵重检验检测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包括汽车吊、斗臂车、绞磨、应急发电车、便携发电机、液压机、变压器储油罐、滤油机、SF6回收处理装置、配电变压器、红外线成像仪等)外借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齐全完备及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满足正常生产维护及应急抢修需求、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借管理规定 第三条 外借的含义:借用方不属于通辽供电公司系统所属生产单位,称为外借。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工作。其中安全工器具严禁外借。 第五条 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 借用价值3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借用方与借出方协商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