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期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第9条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