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外协单位、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部门、部门对班组、班组对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岗位间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所用的外协单位、设施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畴,以本企业规章制度和所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企业和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直接对各部门、班组、岗位和外协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