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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