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