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山住胶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第二条 动火必须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第三条 临时动火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四条 固定动火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同意,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 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八条 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单位内使用时,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第九条 车间、过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