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与损坏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矿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设备现场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和“管理精细化、装备现代化、培训制度化”的原则,使我矿在用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化、程序化,降低设备非伤亡事故影响,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根据公司(2021)416号文件“关于印发窑街煤电公司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与损坏追究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生产设备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的设备,原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设备,(如DT强力皮带机,SGZ764前后部溜子,MG500-AWD型采煤机,KJ95型矿井检测系统,S1000A型综掘机以及以后购置的直接从事生产的原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台设备),特种设备是指在用主扇风机、提升绞车、主排水泵、空压机、锅炉等。 第三条 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一. 大型生产设备、特种设备管理组织 1. 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