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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