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车及各部门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的外租车辆(以下通称公车)使用情况,特修订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 公车准驾审批办法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因生产或经营等需要,经个人申请,研究院分级审批后同意可驾驶公司公车。 第三条 研究院安委会审批院本部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公司纳入院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专业所、项目部、材料公司正副职)公车准驾资格,检测公司办公室审批各专业所、材料公司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岩土公司安全部(院安全管理部)审批各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所有申请人都要通过司机班(安全行车组)的驾驶技术考核,由司机班长签具意见经各审批部门同意后汇总到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