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收购经营行为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品物业治安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盗窃、销账等案件的发生,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的企业法人,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是废旧物品回收经营的治安责任人,现就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作如下承诺: 1、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或者授权机构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经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新居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高禁区,大中型金属历练加工企业周边后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3、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卖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厂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物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