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是公司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直属项目经理的领导,接受公司及责任管理单位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选择与任命 第五条 项目经理的选择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基层推荐公司任命:适用于基层自身承揽或公司分配的中、小型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任命需由基层单位填写项目经理任命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公司劳人部,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二)公司直接任命:适用于公司直管的项目或基层单位管理的大型项目、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及.影响较大的项目(符合此条件的项目,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告知责任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