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1.有火灾危险和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照用火管理制度到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隐患,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后方可动工。 3.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必须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并专人负责。 4.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吸烟。 5.在有火灾危险、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电气设备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具备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物业工程部确认后方可安装、使用,操作人员须经过相关培训;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需增加电器设备时,必须书面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经批准后,由工程部指派电工按规定安装。 3.电器设备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禁止私用大功率电器。 各部门下班后,应关闭电源。 4.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