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一)、消防安全由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责任,每一个员工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 (二)、消防领导小组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承担,实施消防管理、监督的职能机构。 (三)、凡在公司范围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由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予以罚款等项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责令当事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1、因乱扔烟头或用电、用火不慎,发生火警或火灾,损坏单位或员工财物,损失数额不大的。 2、明火作业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款10元以下的; (1)、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在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而不设烟灰缸。 (2)、擅自玩弄消防器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