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中心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级管理。中心为一级,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科室为二级,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三条中心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尽职责,应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第四条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科室,对该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一)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之一的:1、参加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会议内容传达到全体职工;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