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21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2124号)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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