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第六条 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七条 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