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