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