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本制度适用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化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盛装废弃危险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