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第四条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第八条发包单位应督促或协助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督贯彻执行。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