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XX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系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年猪客等群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的聘用和培训,对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实行登记备案。厨师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合格证和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