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其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规范本厂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厂的员工招聘,女员工的特殊时期工作管理过程。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招聘登记时仔细核实年龄,负责安排女员工的产假。 3.2工会负责监督本厂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情况。 3.3本厂各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本规定。 4.管理内容 4.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厂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2 本厂综合管理部门在新员工登记时应仔细核实年龄,发现未成年员工,应及时汇报相关领导,一边做好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 4.3 本厂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安排对未成年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健康检查。 4.4 不得在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