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1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单位的所有女职工。3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4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5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6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7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8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