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