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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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药学院岗位业绩考核管理办法(2015 年试行)第一部分 总则岗位业绩考核是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是教职工工作评价及职称晋升的基本参考因素之一。为激发教职工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学校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结合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一、岗位业绩考核实行岗级动态调整管理在岗教职工每年通过工作量计分的方式对教学、科研及学院服务等工作进行岗位业绩定量考核,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兑现岗位业绩津贴。1.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行封顶制,教师可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获得高于任职岗级的业绩津贴。2.连续 3 年所得岗位业绩津贴达不到所在岗位业绩标准的 70%者,岗位级别

2、下调一级。降级人员连续 2 年达到人事部门认定岗级业绩满岗要求,则恢复原岗级待遇。3.教职工年满 55 周岁按人事部门认定岗位级别发放岗位绩效工资的基础部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发放岗位业绩津贴。4.新入职人员按实际考核结果发放岗位绩效工资业绩部分,定岗 2 年后实行岗级动态调整管理。二、特殊岗位人员的岗位业绩考核及奖励1.药物分析测试中心在岗教师进行岗位业绩考核,岗位绩效工资按满岗级工作量计算,根据服务创收情况学院予以奖励。2.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按横向课题计算工作量,由室负责人根据所承担工作的贡献进行分配。 (筛选平台专职实验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要求,按学院大型仪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在岗管

3、理人员岗位考核合格,按满岗级工作量计算,学院平均业绩奖励情况按岗位享受业绩二次分配。三、特殊情况岗位绩效工资的发放1.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不确定等次人员(新接收毕业生、 试用期人员除外),取消业绩考核资格。2.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者(以学校相关部门通报为准),扣除相应本科教学或研究生培养部分的考核计分;科研工作出现学术不规范问题(以院学术委员会评价结论为准),扣除科研成果部分考核计分。3.因公出国(境)超过三个月的人员,自出国(境)次月起停发出国(境)期间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其业绩岗贴根据年终业绩考核情况发放。4.各类经学校批准的在职进修、学习、借调人员,根据其

4、学习工作性质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酌情发放其岗位绩效工资。5.其他与劳动纪律及学校管理规定相关的情况按学院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6.为鼓励教职工为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所做的贡献,学院根据创收情况设立奖励津贴。奖励津贴依据年终岗位业绩考核计分进行发放。取消岗位业绩考核资格人员,不享受学院奖励津贴。第二部分 业绩考核工作量计算办法学院业绩考核分为教学工作量考核、科研业绩考核、兼职及学院服务考核三部分。根据药学院实际情况,岗位业绩考核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一、教学工作量考核计分所有上岗受聘人员,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本科生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每 32 标准课时为 1 分。(一)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计算1.理论

5、课标准课时E(M/50) 1/3总学时(换算方法参照山大教字2002116 号文)其中:E 为 教学课程系数,M 为学生人数(按专业招生规模,不足 50 人的按 50 人计);通选课程 E=1.5,正常 课程 E=1.8,新开课程、双语教学(七年制)E=2.2 ,本科外语授课 E2.5(外语教材、外语授课、外语作业及考试);2.实验课标准课时:G 0.045 实验总课时 学生总人数实验课班级人数不足 20 人时,按 20 人计。3.实验技术人员准备实验标准课时:相当于指导实验标准课时的一半。4.实践教学标准课时的换算规定:(1)指导本科生专题实习:每年指导 1 名本科生计 0.5 分;实验技术

6、人员计 0.05 分。(2)野外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0.10(实际实习天数2)实习学生数(班级人数不足 20 人时,按 20 人计),由带教教师均分。5.药圃工作量计 5 分,由参加工作人员分享。6.指导当年立项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的工作量:国家级立项计 1 分;校级立项计 0.5 分;院级立项计 0.3 分(未参加中期考核的项目将不予计算工作量)。7.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连续二年被学校列入后 5%者,本门课程按工作量的 85%计分。出现教学事故等教学质量问题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1.研究生课程工作量计算:(1)研究生课程选课不足 5 人的课程两个年级合并上课;

7、上课人数不足 50 人的课程按 50 人计算标准课时;研究生课程班按二个学员折合 1 个本科生计算标准课时。(2)研究生全英语课程系数为 3.0。2.指导研究生工作量计算: 指导 1 名博士生计 0.85 分/ 年, 指导 1 名硕士生计 0.55 分/ 年,根据参与研究生课题协作贡献情况,由导师按 0.05 分/生给协作人员分配工作量计分。在职研究生计 0.3 分/年(以开题交费为准),兼职导师的统招研究生校内合作二导按博士 0.4 分/生、硕士 0.25分/年计算工作量。延期毕业生(延期 1 年之内)、当年 6 月答辩者及当年新生均按 1/2 人计分。导师指 导研究生工作量的 计分不能赠送

8、他人。3. 学术讲座工作量计算:由学院统一为研究生或本科生安排的学术讲座(包括励志等选题讲座),每次计 0.2 分(已发劳务费的情况除外)。(三)成人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1.函授生教学的标准课时换算方法:按三个函授生折合 1 个本科生计算工作量。2.网络本科论文指导及答辩工作,不参与计算工作量。3.网络非实时辅导按函授生工作量计算方法。(四)仪器设备购置与维护:1.学院下达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及消耗材料,按消耗材料给该实验室或教研室计分,每 10 万元给该室计 1 分。2.实验技术人员有义务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按仪器设备总值每 100 万元给该室计 1 分,最高不超过

9、 10 分。(五)实验室建设:1.参加实验室建设的实验室计 0.5 分(非常规建设项目)。2.进行实验室装修、仪器设备购置等,按到位经费每 50 万元给该室计 1 分。3.积极引进或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 10 万元者,计 1 分,由项目引进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分配得分。4.学院各研究所负责大型仪器维护与使用的管理人员(研究所指定的专管人员)的奖励工作量计算,按学院大型仪器管理办法执行。二、科研业绩考核计分(一)科研论文计分1.在Nature 、Science、Cell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按“20期刊影响因子数” 计分。2.被 SCI 收 录的学术论 文影响因子数大于或等于 1 的每篇按“1.7期

10、刊影响因子数” 计分;影响因子数小于 1 的学术论文每篇计 1.5 分;被 EI 收录 的学术论文每篇计 1 分。3.非 SCI 收 录的外文 论文每篇计 1 分; 中文核心 A 类论文每篇计 0.8 分;中文核心 B 类论文每篇计 0.5 分。4.被 CSSCI 收录的论文每篇计 3 分;国内正式刊物发表的教研论文每篇计 1 分;学院教研论文集收录论文每篇计 0.5 分。备注:1.SCI、EI、CSSCI 收录的论文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为我校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均以我校人事处公布的目录为准。2.SCI 影响因子均以论文发表当年数据为 准。(二)学术著作及教材计分(以正式出版

11、物为准)1.学术著作:每部学术专著计 4 分,编著计 2 分,多人合著时人均得分。2.主编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计 4 分,副主编计 2 分;其他教材主编计 2 分,副主编计 1 分。多人主编或副主编时则人均主编或副主编的计分。3.参编著作与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和专著,每编写 5 万字计1 分;其他参编著作、参编教材、内部使用教材,每编写 10 万字计 1 分(含 辅导教材和 实验讲义) 。内部教材再版或无 1/2 内容更新者,不再计分。(三)课题项目经费计分1.科研项目计分(1)国家级项目:国家“863”、 “973”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科

12、工委、总装备部军工项目,以及与上述项目有关的国际合作项目,当年实到经费按 3.5 分/10 万元 计分。(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科技重点项目,教育部博士点专项基金、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中青年科学家奖励基金、山东省科技攻关计划、其它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与上述项目有关的国际合作项目,当年实到经费按 2.5 分/10 万元计分。(3)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当年实到经费按 2.2 分/10 万元计分。(4)横向科研项目: 当年实到经费按 2 分/10 万元计分;超过50 万元实到经费的项目按 2.5

13、分/10 万元 计分; 超过 100 万元实到经费的项目按 3 分/10 万元计分; 超过 300 万元实到经费的项目按 3.5 分/10 万元计分。2.教研项目计分(1)教育部教研项目为国家级,教育厅教研项目为省部级,校级教研项目为地市级。(2)教研课题立项当年国家级课题计 5 分,省部级课题计 2分,校级教研课题(含校级优秀课程网站、软件建设项目)计 1 分、院级教研项目计 0.5 分。(3)教研项目研究年限内每年按当年实际到帐经费 4 分/10万元进行工作量计算。3.成果计分(仅限当年批准的成果)(1)以山东大学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计 50 分,二等奖计 40

14、 分;其它国家级奖一等奖计 40分,二等奖计 30 分,三等奖计 20 分;省部级奖一等奖计 15 分,二等奖计 10 分,三等奖计 5 分;厅局级一等奖计 2 分,二等奖计1 分,三等奖计 0.5 分。以山东大学药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的上述奖项按相应得分的 1/3 计分。(2)以山东大学药学院为第一单位完成的已授 权发明专利每项计 2 分,转让成功的发明专利计 2 分;授权的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 1 分。备注:专利以考核当年国家专利授权证书为准。(3)以山东大学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每项计 30 分;国家化药二类和三类新药证书(或中药 2-6 类)每项计 20 分

15、;国家化药四类和五类新药证书(或中药 7-8 类)每项计 10 分;国家化药六类新药证书(或中药 9 类)每项计 6 分。以山东大学药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的新药证书按相应得分的 1/2计分。 4.学术成果工作量的分享(1)所有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必须以山东大学药学院为第一单位或药学院重点实验室为单位(以单位标注顺序为准)。(2)项目负责人或论文通讯作者得分不得少于该项总分的1/2。(3)合作作者的得分由项目负责人或论文通讯作者进行分配,并不超过该项总分的 1/2。(4)多人共通讯作者或共第一作者将共享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工作量计分(与院外人员共通讯作者除外)。(5)非本院教师为通讯作者的文章,本

16、院署名教师按文章得分1/2 计分(第一单位必 须为药学院)。(6)院内人员科研合作必须在学术成果(或项目合同)中有署名(实验人员除外),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工作量计分分配。科研合作工作量计分分配,不得超过该成果计分的一半。三、兼职及学院服务考核计分(一)兼职计分1.学术团体兼职:相关专业性学术团体全国性学会任理事长计 2 分、副理事长计 1 分;2.学术组织兼职: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计 2 分;院学术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教指委成员计 1 分,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计 1 分。3.行政职务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院长、院党委书记者计 6分;担任

17、副院长、院党委副书记者计 4 分;担任院长助理者计 3 分;担任研究所所长、系主任者计 2.5 分;担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者计 2 分;担任党支部书记者计 1.5 分;担任教研室副主任或秘书者计 1 分;工会小组长计 0.5 分。备注:兼任上述相同类别不同级别的职务时限两项计分。4.其他兼职:院级设备仪器管理员计 3 分,网络管理员计 0.5分,实验 室技术主任计 1.5 分,学院易制毒试剂管理员计 1 分。(二)指导学生课外活动计分1.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团队顺利完成实践活动按时结题的(限于本院的社会实践项目)计 0.2 分;所指导团队获院级、校级、省级表彰分别计 0.3、0.5、0.8 分。同一活动项目结题与表彰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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