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 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 深度在 2.5 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 定,如需采用.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 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 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 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 况向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