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2113号)和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36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驻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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