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选煤厂,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选煤厂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副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法规